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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期是妇女一生中的一段特殊时期,其身体各系统因孕有了一系列的变化,药物代谢与非孕期有很大的差别。且大多数药物均能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,有些药物有明显的致畸作用。所以,孕期用药安全性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,也是临床药师用药咨询服务时常常遇到的问题。那么,孕期用药有哪些注意事项?
1、受精后的2周内,孕卵着床前后,药物对胚胎的影响是“全”或“无”的。“全”--表现为胚胎早期死亡导致流产;“无”--则为胚胎继续发育,不出现异常。
2、致畸高度敏感期
受精后3—8周(停经5—10周)称“致畸高度敏感期”。在此期间是器官组织形成期,譬如:
神经组织于15—25日;心脏于20—40日;肢体于24—46日;眼畸形在24—39日;外生殖器在36—55日。
值得注意的是:由于许多器官是同期形成的,所以一种药物可造成多发畸形。受精后第九周至足月是胎儿各器官生长发育、功能完善的阶段,但神经系统、生殖器官和牙齿仍在继续分化,特别是神经系统的分化、发育和增生是在妊娠晚期和新生儿期达最高峰,在此期间受到药物作用后,仍可对上述三系统造成影响。
1、用药须有明确指征,只有药物对母亲的益处多于对胎儿的危险时才考虑在孕期用药。
2、孕期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尽量少用,尤其是在妊娠的前3个月;必须用药时,应选用有效且对胎儿比较安全的药物。
3、能用单药,就避免联合用药;能用结论比较肯定的药物,就避免用尚未肯定对胎儿是否有不良影响的新药。
4、严格掌握用药剂量,及时停药。
5、如孕妇已用了某种可能致畸的药物,应根据用药剂量、用药时的妊娠月份等因素综合考虑处理方案。
6、烟、酒、麻醉药均属药物范畴,可对胎儿造成危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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